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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縣淡水鎮家戶廢棄大型家具、家電、腳踏車回收再利用,修繕再生家具申請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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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縣淡水鎮家戶廢棄大型家具、家電、腳踏車回收再利用
修繕再生家具申請辦法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核訂
第一條 淡水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促進回收修復之再生家具、家電、腳踏車〈以下簡稱再生家具〉循環再
利用,並以公開方式辦理再生家具申請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具備本鎮列冊低收入戶均可申請。
第三條 經本所審核資格符合及確實需救助者,行文申請人辦理取回事宜。
第四條 申請人每年限一次申請,申請數量以再生家具、家電、腳踏車各1件為上限。
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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