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縣淡水鎮國民中、小學學生獎學金申請辦法
中華民國99年3年23日修訂
第一條 臺北縣淡水鎮公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鼓勵轄區內學子向學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獎學金分為清寒獎學金及優秀獎學金兩種。
第三條 清寒獎學金申請資格、名額及金額如下: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設籍並就讀本鎮國中、國小,列冊一、二、三款之低收入戶學生。
(二)國中、國小領域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,且不得有任何一科不及格。
二、名額及金額:
(一)國小三十名,每名新臺幣一千元。
(二)國中二十名,每名新臺幣二千元。
(三)各校名額按學生總數比例分配。
第四條 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、名額及金額如下:
一、申請資格:
(一)設籍並就讀本鎮國中、國小之學生。
(二)國中、國小領域成績平均在八十五分以上,且不得有任何一科不及格。
二、名額及金額:
(一)國小二百三十名,每名新臺幣一千元。
(二)國中一百名,每名新臺幣二千元。
(三)各校名額按學生總數比例分配。
第五條 各校得於分配清寒暨優秀獎學金總人數內,依實際情況彈性調整清寒或優秀學生之名額。
第六條 申請日期、方式、證件:
一、日期:每學年度申請一次,自每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三月十五日止,逾期概不受理。
但若因本所作業因素,得衡酌實際情況延長之,惟延長時間以不影響獎學金發放時效為原則。
二、方式:由各校推薦集中申請。
三、證件:申請書一份(如附表)、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一份,申請清寒獎學金請附低收入戶證明一份
(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教師職章)。
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